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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3年度行政执法“十大案例”评选开始快来为宝山投票吧
时间: 2024-04-06 07:32:24    来源: 云开平台登录(中国)

      2023年3月,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上海市宝山区某机械加工公司通过其厂区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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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上海市宝山区某机械加工公司通过其厂区内部一个裂缝向地下倾倒废切削液。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立即联合宝山区环境监测站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群众反映的位置地下土壤已被污染,土壤呈黑褐色沾有油污并混有废金属边角料,有明显油污异味。经现场调查,该企业主要使用数控机床进行金属模具及零部件生产,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会产生废金属边角料、废切削液及废机油等。造成土壤污染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在上述裂缝位置向地下倾倒废切削液,废切削液属于危险废物、有毒物质。监测人员现场对土壤进行采样并送检,结果显示受检土壤中总石油烃浓度明显高于正常值。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立即对接公安部门开展联合办案,第一时间提供生态环境领域有关技术支持,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

  为了避免环境污染扩大,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该公司所在地块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现状调查,确定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方案,及时清理受污染土壤并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在区检察院的组织下,与当事人磋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妥善完成土壤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该公司通过裂隙倾倒有毒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交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立案调查。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3月31日立案侦查,10月份,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对该公司该案有关5人分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

  本案是典型的“行刑衔接”案件,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发现可疑线索后,立即组织生态环境监管、监察、监测“三监联动”,通过缜密调查和技术分析,形成当事人排放有毒物质、造成土壤污染的证据链,迅速锁定当事人环境违法犯罪事实。及时主动对接公安部门开展联合办案,科学有效提供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技术上的支持,确保“行刑衔接”对接可靠、联动顺畅,让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无处遁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关于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标准等相关要求。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管理,并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防止发生危险废物污染自然环境问题。

  本案中,公司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落实,导致公司长期将危险废物废切削液等有毒物质通过裂隙倾倒,造成大量土壤污染并可能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受到影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公司将本应依法处置的危险废物进行倾倒,看似省时、省力、省钱,暂时减少了经济成本,实际上公司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并承担环境影响评估修复、生态损害赔偿等责任。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投诉举报线索,对危险废物倾倒可疑点展开调查,充分发挥技术力量优势,通过不动的土壤、科学的数字“复盘”犯罪现场,锁定犯罪证据,有力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3年8月5日,宝山区城运中心述吴淞街道淞滨西路某小区某号门口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单位正在实施加梯基坑作业。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获悉后,立即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某建筑公司正在使用机械挖掘基坑,长约4米,直径为110MM的燃气低压管道在外,现场未采取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涉嫌违法。8月6日,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对某建筑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该建筑公司就未采取燃气管道安全。

  2023年8月8日,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就本案启动立案程序。2023年8月10日,询问了当事人,其对事发当天对事发当天现场使用机械挖掘基坑,未按要求落实保护制度,采取管道保护措施,导致燃气管道,无异议。2023年8月15日,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完成案件调查程序。2023年9月3日,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直接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3年9月4日,送法制审核部门法制审核,2023年9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9月8日当事人完成管道搬迁,2023年10月7日,履行罚款缴纳。2023年10月8日结案。某燃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2023年9月22日,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某建筑公司未对燃气设施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是一项为民实事工程,是提升人民群众居住幸福指数的民生大事、关键小事。然而,在加装电梯作业施工时,如果不采取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极易发生破坏燃气管道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本案中,某建筑公司未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保护范围内挖掘施工,极易导致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意外事件,这些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某建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当前全国正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对于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本案具有积极意义。

  某燃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和《上海市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造成损害后果的,罚款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之规定,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认为,本案中,某建筑公司施工前办理了地下管线交底,在未按要求落实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仍然在保护范围内,使用机械挖掘作业,致燃气管道,威胁管道安全运行,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为加强管道保护,保障管道运行安全,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进一步强化精准性监管,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巡查检查,制定了《宝山区关于规范第三方掘路施工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意见》,指导街镇园区和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保护,发挥区交通委、区住房保障局审批优势,搭建掘路施工和加装电梯工程中燃气管道保护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联合区交通委、区住房保障局等部门,定期对全区道路施工、小区加梯修缮及在建工地涉及燃气管道保护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不断提高监管效能;持续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持续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持续加大公开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力求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2023年4月,宝山区医疗保障局在对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某药店处方药配售留存的处方存疑,包括同一家医疗机构、同一个医师工号的多张处方上医师签名不一致,不同医疗机构的处方存在相同笔迹等情况,即展开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药店存在药师、营业员、中医坐堂医师(非医保医师)使用空白处方笺私自虚构处方、假冒医师签字、伪造处方并进行医保结算的违规行为。

  2023年4月11日,针对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大药房处方药配售留存的处方存疑的情况展开立案调查。

  当日,区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部门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该药店存在的违规行为,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2023年5月25日,向该药店下发《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医保药师违规行为记分事先告知书》,告知行政处理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等权利。

  2023年5月30日,宝山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以上违规问题及处理处罚决定按要求挂网公示,并与本区医保定点药店年度考核挂钩;同时,抄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区医疗保障局通过日常检查过程中微小疑点线索,经多方拓展取证深挖,查实该药店存在虚构处方、假冒医师签字并进行医保结算的违规行为,有力保障了医保基金安全。

  按照我区医保欺诈案件日常信息互通机制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区医疗保障局及时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互通互联,密切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并建立违规行为处理会商研判机制,落实“一案多查”“一案多处”制度,建立健全同频共振的综合监管机制。

  办理过程中,区医疗保障局将案情实时动态报告市医疗保障局相关部门,同时为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提请市医疗保障局相关部门调取了存疑处方药配售时段监控影像记录。

  1.对该药店上述行为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查处,并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2.同时按照《关于本市试行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对两名医保药师的违规行为予以记分。

  1.机构骗保认定难。医药机构的骗保行为具有隐匿性高、危害性大、取证难、认定难的特点。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该药店是定点医药机构,是医保服务协议签订的主体,也是医保基金结算的主体,有义务有责任也有能力合理使用基金、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整个案件调查显示虚假处方为药店内部工作人员伪造,机构虽陈述不知情,但机构内部工作流程及管理规范存在一定风险,在医保药品配售管理上存在漏洞,维护基金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药师、中医坐堂医师、营业员是该药店的工作人员,有义务有责任主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店内也张贴打击欺诈骗保宣传海报。但其使用空白处方笺私自虚构处方、假冒医师签字、伪造处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属于知法犯法,严重失职,为直接故意,骗保目的明显。职务行为产生的责任应由其所属的医药机构承担。

  2023年4月中旬,宝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机动二队联合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点针对某商圈的外卖餐饮商铺开展擅自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商业街某号赵某餐饮店未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规定的收运单位做收运,该店铺主要销售炸鸡,无法提供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合同,并供述废油废渣全部以每次2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上门收运的无资质个人,涉嫌“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规定以外的个人收运。”

  2023年5月4日,宝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某餐饮店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规定以外的单位收运案启动立案程序,全面收集证据材料、约谈店铺负责人赵某并制作询问笔录。再次约谈当事人时,其已与正规收运企业签署了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合同,已完成整改。5月15日,完成案件调查程序。5月19日,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5月29日,送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同日完成法制审核。5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30日,结案。

  2023年5月29日,宝山区城管执法局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的供述与客观事实是否一致,需要办案人员进一步查证。当事人称炸鸡店开业近3个月,每月产生废油废渣30公斤,截至案发时已转卖3次。为进一步获得明确的废弃油脂产生量用以裁量,执法人员逐个打开废油废渣收集桶查看内容物,观察废弃油脂存量以及废渣滤油情况,发现废弃油脂存量很少,结合前台检查产品销量(即网络接单量)的检查,现场废油存量与炸鸡店用油量并不相符。在执法人员结合现场情况做的严密询问下,当事人终于承认开业三个月以来废弃油脂产生总量为180公斤,均已被卖给主动上门收运的无资质个人。

  本案检查当日,执法人员便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收运者联系方式,在后期调查中也不忘再次询问如何联系收运者,但当事人均表示每次都是收运者主动上门,不告知姓名也不愿意留下联系方式,收运时间也不固定,且在执法部门上门检查后就再也没再次出现过。至此继续查处擅自收运者的线索中断,但机动二队并没放弃,在此后的日常检查中将加强对此片商业区的关注,争取早日找到擅自收运及处置废弃油脂的源头。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有: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运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在检查餐厨废弃油脂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善于发现餐饮店的“小门道”。比如,废渣和厨余垃圾中往往含有大量废油,只看到废渣时还需要找店内的棍形工具挤压数次,确认是否有较多油脂溢出,是不是真的存在废弃油脂与废弃餐厨垃圾混装情况。

  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将产生的废弃油脂拿来出售获利,应以“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活动”为案由进行立案。经案件审理部门指导,当事人并未实际参与废弃油脂的后续处置,虽然在收运过程中有交易行为,但获利金额较小,以“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规定以外的个人收运”为案由进行立案更为恰当。

  执法人员在检查、调查询问、复查等多个环节都反复向当事人宣讲《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宣传废弃油脂流入非正规市场的危害,并请来本区有正规资质的收运公司人员上门指导其具体操作,协助当事人完成与正规收运单位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合同的签订,及时完成整改,做好废弃油脂源头管控,防患于未然,守护好市民餐桌上的安全。